消防法有关规定宣传
一、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指定本法。
二、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三、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四、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以予奖励。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教育,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检修,确保消防设施、器材正常完全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八、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九、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义务。
十、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
十一、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违反本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