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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发布日期:2023-09-25供稿:点击数: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等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下列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为期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错误之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突出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有违纪违法错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策划、组织或煽动闹事,扰乱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或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1、情节较轻,能接受教育,并能改正者,给予批评教育;不接受教育或坚持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严重,能接受教育,并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不接受教育或是坚持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对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1、对肇事者给予警告处分;动手打人但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承担医疗费;致他人重伤者、除承担全部医疗费用外。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对策划、组织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3、对以“劝架”为名参与打架、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对目击打架行为而故意为他人做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打架的挑动者、策划者、参与者犯此款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6、私自保存、隐藏管制枪支、弹药、斧头、刀具等,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7、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8、对结伙打架的主要责任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它人员视情节给予处分。

9、找他人帮其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对勾结社会不法分子到校进行闹事、打架者,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打架事件结束后,再报复打人者,比照第四条有关规定加重一级进行处理。

11、对以同乡、同班为名,主动帮助打架闹事者。比照第四条有关规定加重一级处分。

12、违犯第四条并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以现金或其它物品作为赌注,进行赌博或提供条件者:

1、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地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对他人赌博进行助威或围观者给予通报批评。

3、首次参与赌博给予记过处分。

4、屡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对因参与赌博而造成不良后果,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条校园内禁止封建迷信活动、反动宗教、法论功邪教道等活动,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一般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

2、参与并宣传、鼓动者给予记过处分。

3、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学生禁止在校内打牌、打麻将(星期六、日白天除外)违者给予没收。并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参与者给予警告处分。

2、屡次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八条学生禁止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布、张贴未经学校批准的宣传品、印刷品。违犯者:

1、初次给予通报批评。

2、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九条禁止学生到迪厅、酒吧、KTV玩耍或消费,违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条学生在校期间不准饮酒。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被发现者给予警告处分。

2、喝酒后妨碍学习或正常教学秩序者给予记过处分。

3、酗酒后闹事、情节较轻,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不准到营业性网吧,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给予通报批评。以后每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

2、上课期间外出上网者,按旷课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比照本条第一款执行。

3、违反住宿规定,外出通宵上网者,给予记过处分。

4、登陆不健康网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应以身作则,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公平、合理:

1、工作渎职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2、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撤消其职务。

3、有意制造不公平,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 禁止学生使用微信、QQ等移动互联网工具,发布反党反国家的非法言论,或者虚构事实,恶意谩骂、造谣、中伤其他同学,违犯者:

1、初次给予通报批评。

2、屡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3、影响极坏,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同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禁止学生使用抖音、快手等手机APP上传侵犯他人隐私的照片或个人信息,不得在网上互相谩骂,互相约架。违犯者:

1、初次给予通报批评。

2、屡犯者给予记过处分。

3、影响极坏,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同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不得参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不得将自己的QQ、微信出租或买卖,变相为电信网络提供帮助。

1、初次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2、屡犯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同时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诚实、守信:

1、对老师所提问题,知情不说者给予通报批评。

2、有意隐瞒事实或编造谎言,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警告处分。

3、因知情不报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校内禁止学生抽烟,违犯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以后每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直到开除。

第十八条 教学楼内禁止无故高声喧哗(如猜拳行令等)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凡测验、考试作弊(含作弊未遂)者,此科试卷作废,成绩记零分,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给予以下处分:

1、平时考试作弊者,给予警告处分。

2、结业或毕业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3、考试合谋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4、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考试中与监考老师无理取闹者,给予记过处分。

6、考试中,纠缠任课老师套考试题或加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7、作弊情节特别严重,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应注意学校公共卫生,对随地吐痰、倒污水、扔垃圾者:

1、首次发现提出通报批评,按规定进行罚款。

2、责任不明者,对责任区宿舍或班级每人进行处罚。

3、屡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酌情罚款。

4、对随地大小便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按规定进行罚款。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不准随意撕毁学校张贴的布告、通知等,违者给予警告处分或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禁止在宿舍内私自安装电源插座、用电热器等。违者除没收物品、进行罚款外,并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起床,整理好床褥,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学楼、寝室楼内禁止学生打球(含篮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等)违者给予以下处分:

1、首次违犯、未造成墙壁污染,公物损坏者给予通报批评。

2、屡犯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3、造成墙壁轻度污染,除令其清除污染区、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4、造成墙壁大面积污染或公物损坏者、除令其清理污染区,赔偿与罚款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道德败坏,生活作风越轨者,给予下列处分:

1、有流氓行为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在校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准谈恋爱,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对谈情说爱行为出格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男女生交往行为出格,殃及他人,影响极坏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七条 住校生必须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者给予下列处分。

1、寝室长不按时上报学生就寝情况,初次给予口头批评;屡犯者给予通报批评;谎报或漏报者给予通报批评;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学生来客需留校住宿者,必须事先征得值班老师同意;凡私自留宿外来人员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下处分;留宿异性在本宿舍住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违犯宿舍管理制度,住校生不按时回校住宿者给予警告处分;在异性宿舍住宿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结婚,违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已婚的女学员在校期问不准怀孕,怀孕者令其退学。任何学员均不准带子女上学,无法解决者,令其退学。

第二十九条 故意损坏公物,除照价赔偿损失及按规定罚款外,按下列情况分别给予处分:

1、损失在5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失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损失在100-1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4、损失在151-2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损失较大,后果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学生不准在校内经商,违者:

1、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经教育能改正错误者,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影响较坏,经教育不改,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不准与社会不法分子(含社会青年)接触,更不准将不法分子(含社会青年)带入校园,违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除追回赃款、赃物外,给予以下处分:

1、价值在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3、偷窃两次以上者,无论数额大小,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非法出版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1、凡参与传阅黄色书画、偷看淫秽录相等物品。给予记过处分。

2、制作、复制、传播隐匿不交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按旷课时间长短,分别给予以下处分(旷课学时统计方法按《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学生考勤制度》第六条之规定执行)

1、累计旷课18—27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旷课28-5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旷课55—72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旷课72—9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旷课90学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6、学生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180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负责考勤的干部,若不如实记录和反映考勤情况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尊敬老师、有礼貌。

1、对老师有不尊重言行,情节较轻,经教育能认识错误者,给予批评教育;不认识自己错误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老师不尊重,公开顶撞,无理取闹者,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对老师不尊重,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公开辱骂、殴打教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团结同学,尊重不同民族的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违者:

1、侮辱、漫骂同学者给予警告处分。

2、挑拨同学关系,制造矛盾者,给予警告处分。

3、损害民族团结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以上原因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七条 不注意勤俭节约,造成学校水、电大量浪费者,依《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节约用水、用电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2、被公安机关及其它司法部门处以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3、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纯属无辜者除外)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因过失犯罪被判管制、拘役和判刑并宣告缓期执行,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被判处管制、拘投、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生活中应注意安全。

1、攀爬或翻越窗台者给予警告以下处分。

2、从校外将不洁饮食带入校内者给予通报批评。

3、在楼梯嬉戏打闹者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并造成一定的影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1、在食堂、宿舍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砸玻璃等扰乱公共秩序的。

2、扰乱宿舍、课堂、校门、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

3、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做假者。

4、困补考、实习、毕业分配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闹事的。

5、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的。

6、隐匿、撕毁或私拆他人邮件的。

7、在上课期间(含早、晚自习),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勤点名者,顶替者和被顶替者均给予警告处分,以后每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直至开除。

8、学生在上课期间(含早、晚自习),不准玩手机,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学校的花草、树木,对故意破坏者。

1、情节较轻,给予警告处分。

2、情节较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以学为主,不应过于注重穿着打扮。

1、男生不得留长发(发长以不遮盖眉毛和耳廓为度),不得染异色发,不得穿拖鞋进出教学楼,违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2、女生不得涂口红、戴戒指、耳环、项链等首饰,不得染异色发,不得穿拖鞋(含凉拖)进出教学楼,违者初次给予通报批评;屡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十三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安静、安全的校园环境,维持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我校实行封闭管理:

1、学生在校园内及出入学校大门必须佩戴胸卡,在规定时间内进出校园凭本人校园卡走门禁通道刷卡通过,门卫有权对持卡人真实信息进行核对。封闭期间进出同时要持班主任开具的出门证。卡证不一者,给与警告处分并收回校园卡;翻越门禁通道者给与严重警告处分。

2、封闭期间,学生有特殊情况需外出者,需本人写出请假条,并注明事由、去向、时间,经班主任签字、学生科批准后方可离校;未经批准而采取不正当手段(如翻墙、走偏门等)离校者给予警告处分。

3、非住校生凭走读证进、出校门,走读证不得转借他人,违者给予警告处分(含借用者和被借用者),并取消其走读资格。

4、学生应自觉遵守门卫管理制度,对门卫值班人员起哄、争吵、甚至辱骂、殴打、强行冲击校大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5、学生在校园封闭管理期间,不允许擅自跨过学校的黄线,初次违反给予通报批评,以后每发现一次加重一级处分。

6、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会客,违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1、违纪后认识态度不好的。

2、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3、屡犯不改或第二次违纪应受处分的。

4、第三次受违纪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四十五条 受记过处分以下者,本学期不得参与奖学金的评比和该学年各种先进的评比;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一年内不能参加奖学金的评比与该学年各种先进的评比。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较轻,尚不够行政处分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 处分决定的管理及报批程序:

1、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科研究决定。

2、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科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领导审批。

3、对学生做出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对于争议较大的决定,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了解,并做出裁决。

4、涉及安全、保卫、后勤、教务等方面违纪事件,有关部门要参与调查处理,若有关部门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要求复议。

5、学生科在处分决定公布之前,应先积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认识改正错误,将处分决定意见通知被处分学生,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和保留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

6、学生的所有处分决定装入本人档案,并由学生科向全校公布,同时通知学生家长或原单位(职工者)。

7、对受处分的学生(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除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撤销其处分,撤销处分后,原则上将有关材料从学生的档案中取出,存入学校的文书档案。

8、取消处分的程序是:本人申请,由全班学生讨论通过,报学生科及学校审查批准。

9、凡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其户口均应迁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

附则:

1、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按本条例处理的事项。一律不再改动。

2、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各类学生。

3、本条例解释权归学生科。

联系电话:0375-3262169(校办)0375-2742575(招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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