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必须接受学校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严格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学生进出校门应佩戴校牌;上体育课、实验课等离开教室的课,应将教室门窗锁好;不得将贵重物品如现金、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放在教室过夜,要随身携带严防失窃。
第二条 不准带水果刀等利器、凶器进入校园。同学之间不得玩尖利器具或有毒、有害的化学药品。
第三条 不准攀爬围墙、栏杆、阳台、建筑物顶层等有危险性的地方。
第四条 教室、走廊等教学场所严禁追跑嬉闹,不得伸窗外抛扔任何杂物、防止砸伤他人和影响校园环境卫生。
第五条 上、下楼梯靠右行,轻步上楼慢步下,不得拥挤,上、下楼梯如遇突然停电,不得起哄、推搡、严防挤压等事故发生。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要建立健康档案,如有特殊病史,不得隐瞒。建议学生自愿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保险。
第七条 患有不宜进行剧烈体育活动疾病(如先天性心脏病)的学生,应事先向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教务处备案并书面通知有关任课教师,该生可免于参加剧烈体育活动。
第八条 在校期间,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向老师报告,防止延误治疗时机。
第九条 学生遭遇挫折或心情烦恼,而自身又无法排除时,应及时告诉家长或班主任、学校领导,由老师、领导或者家长进行心理教育,调整好心态,防止意外发生。
第十条 学校组织集体外出,应遵守纪律、听从指挥、有序进行,活动期间,严禁擅自离队游玩。班主任、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学生赴校外活动,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 提高食品卫生意识,不买“三无”(无生产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食品和路边摊贩不洁食品。不准到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饮食摊点饮食。
第十二条 体育、实验等课,应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和操作规则,听从老师指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不得站在高处擦教室玻璃(不含走廊教室窗户)、电风扇、日光灯、多媒体投影仪。
第十四条 遵守用电、用火规则,注意用电、用火安全,不得触碰校内任何交流电气设备。学生不得抽烟、玩火。严禁学生携带打火机、火柴、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进校。
第十五条 当与他人发生矛盾,而自身又无法解决的时候,应及时告诉家长或老师,防止矛盾激化、酿成事端。
第十六条 不与社会青年来往,不跟陌生人交往。在校期间不随便走出校门,遇有急事应向班主任和学校领导请假,不跟陌生人或似曾相识人离开学校,不准私自外出游泳、洗澡。
第十七条 当发现危及人身安全隐患或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知情者应及时向老师或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八条 校内外大型活动审批制度。各班级组织的大型集体活动须报学校审批,审批报告要附有安全管理方案。活动前,要对活动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学生进行安全和纪律教育。活动过程中,要加强现场的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记住下列几个重要电话:火警 119 、匪警 110 、急救 120 、紧急情况下打电话求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