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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8-31供稿:点击数: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河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职工代表大会应不断完善,建立和健全校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条 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我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职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五条 职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

第六条 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七条 校长要每年向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职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

第八条 职代表会和职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九条 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配合校长及行政系统开展工作,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第十条:河南省医药卫生学校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决议案》。

(二) 听取财务工作报告(含预算内和预算外、收支、执行报告)和业务活动费使用情况工作报告;讨论审议财务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通过《财务工作报告决议案》。

(三)讨论审议通过聘任、奖惩、分配、考评、考核、评先、评优的改革方案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制度。

第三章 职代会代表

十一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职代会代表。

第十二条 职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对学校经营管理状况有知情权,在职代会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职代会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

(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对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督促;

(四)对职代会的工作和议程发表意见,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权参与对学校管理人员的质询,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职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职代会的各项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四)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学校改革与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五)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一)职工代表必须民主选举产生,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

(二)学校工会制定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查后,由各支部按照选举方案组织职工进行直接选举。

(三)职工代表的选举,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严格按照民主程序进行,采用无记名直接投票选举或无记名差额投票选举的方式。

(四)职工代表的选举结果报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核,并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各代表团团长原则上由各支部书记担任,其主要任务是:

(一)做好本代表团的会议组织工作。

(二)组织讨论大会报告、文件,听取、收集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向大会主席团汇报。

(三)征集、整理职工代表提案。

(四)按时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状况有知情权,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有权参与对企业管理人员的质询。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单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或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

(四)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因行使民主权力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申诉。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深化学校教育改革,建立现代教育制度,促进学校发展,针对学校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健康等方面的重大事项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由会议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负责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主席团成员由教师、医护和管理人员、领导干部、代表团长组成。由工会提名,组织各代表团讨论,经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民主选举产生。

主席团的职责:

(一)决定大会议题和日程安排,并有临时动议的决定权。

(二)听取代表团对各项议案的审议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主持大会的表决工作。

(四)处理大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问题。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五个专门工作小组:职代会决议落实、提案审查小组;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监督落实工作小组;职工生活管理工作小组、经费审核工作小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落实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工作。

专门工作小组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由工会提名,大会主席团审查,提请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其成员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建立下列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联席会议制度。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事项,由工会组织召开职工代表团团长和专门工作小组联席会,联席会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有关领导和其他人员参加。

(二)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制度。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各自工作的需要,分别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例会和开展巡视检查等活动。

(三)提案征集、办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会前一个月征集提案;由工会对提案进行整理、分类;报送主管领导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情况及时向职工代表反馈。

(四)民主评议干部制度。每年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民主评议,被评议人员要向大会作述职报告和廉洁自律报告,评议结果由职代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小组归纳整理,向学校党委汇报,采用适当方式进行表彰、通报并存档备查。

(五)业务招待费报告制度。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以接受职工代表和广大职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决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参加,并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实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学校重大决策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不得实施,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应视为无效。

第五章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阶段的工作程序和任务

(一)根据党政领导的安排,与有关部门联系,收集需要提交职代会审议的议案。

(二)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起草职代会筹备工作意见,提出召开职代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规模,议案内容、会议议程等。

(三)召开专题会议。成立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和会议需要,可设立相应工作组。

(四)职代会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职工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职工代表;大会主要文件应当提前5-7天发给职工代表进行预审。

第二十六条 职代会职工代表团长预备会议

(一)通报职代会筹备工作情况,提出大会议题、议案和日程的建议。

(二)听取职工代表资格审查的报告。

(三)提出大会主席团候选人名单。

(四)安排大会有关事项。

(五)分发会议材料。

第二十七条 职代会全体代表预备会议

(一)按照法定程序,参加会议代表达到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提出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

(三)表决、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

(四) 召开职代会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宣读职代会主席团的职责,通过执行主席分工,审议大会议题、会议议程,通过议案表决方式等。

第二十八条 职代会全体代表会议

(一)报告职工代表应到人数、实到人数,因有事、有病请假人数。

(二)全体起立,唱《国歌》。

(三)作学校《工作报告》。

(四)作《关于财务预决算情况及财务经营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五)作《关于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及业务招待费管理措施的报告》。

(六)作《职代会工作报告》。

(七)职工代表团讨论审议上述报告。

(八)召开职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有关领导对代表团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作解释或答复。

(九)通过大会决议(或作出决定)。

(十)党委书记讲话。

(十一)大会闭幕。

第二十九条 贯彻落实职代会精神

(一)工会和有关部门负责提出贯彻落实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二)各代表团和职工代表向本部门职工宣传职代会精神,推动职代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三)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根据工作职责,协助和监督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代表巡视等民主管理活动。

(四)工会对职代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六章 工会的职责

第三十条 工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二)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前,工会向党委请示,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

(三)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四)召集和主持职工代表团长、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五)组织职代会各专门工作小组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及有关方面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开展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活动。

(七)对职工代表进行法律、法规、政策、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八)指导各支部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各支部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反映职工关心的热点、难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代会工作制度,不行使职代会职权,违犯法律法规规定和本条例规定,职工反映强烈,影响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对职代会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委、行政、工会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对有关部门下达职代会重大问题通报书:

(一)妨碍、阻挠职工或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监督、民主决策权利的。

(二)拒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

(三)不按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代会职权不落实的。

(四)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五)拒不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职工代表的。

(七)违法与职工代表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下达的职代会重大问题通报书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会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上报学校党委、行政,由党委、行政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

(二)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批评,并做出书面检查。

(三)对问题发生后主动做出检查,并认真整改,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理。

第三十五条 职代会专门工作小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好责任追究有关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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