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组(委)、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2、负责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监察部门以及委党组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和学校下发的决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3、负责检查并处理学校各部门、组织和由学校党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它党内法规的案件,按有关条例或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检举控告和 党员、党组织的申诉。
4、负责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定党风党纪教育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的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表彰抓党风党纪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学校全体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对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政绩突出的工作人员,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6、监督学校党组织和党员遵纪守法情况,研究党风、党纪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应对的措施和办法。
7、承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